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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抗癌协会章程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抗癌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Province Anticancer Assocation,缩写为HPA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湖南省抗癌协会是由肿瘤科技工作者、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省肿瘤防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认真履行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健康中国、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而努力奋斗!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5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肿瘤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肿瘤学科发展。

(三)组织肿瘤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肿瘤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抗癌科学知识,推广肿瘤防治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

(五)健全肿瘤防治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肿瘤科技工作者参与湖南省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湖南省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湖南省高水平肿瘤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肿瘤科技评估、肿瘤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肿瘤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省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按照湖南省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肿瘤科技工作者,举荐肿瘤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肿瘤科技交流和合作,为海外肿瘤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肿瘤科技相关的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包括普通会员、专业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及社会组织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规范;

(二)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从事肿瘤及相关专业者可申请普通会员;

(三)获得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可申请专业会员;

(四)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可申请荣誉会员;

(五)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可申请名誉会员;

(六)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会员;

(七)凡热心于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普通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同意,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会委托的市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受理,报本会批准,颁发中国抗癌协会会员证;

(三)专业会员由两名专业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同意,由本会的分支机构受理,报本会批准,颁发中国抗癌协会会员证;

(四)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湖南省抗癌协会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称号;

(五)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印章,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吸纳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还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并领导秘书长工作;

(五)积极探索协会自律、自立、自主发展的组织体制,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科技团体。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822日第九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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