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对肿瘤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省肿瘤医学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肿瘤医学科学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科技部颁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湖南省抗癌协会设立科技奖。
第二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是经湖南科技厅奖励办批准的肿瘤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奖励。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授予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肿瘤防治医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省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三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聘请肿瘤医学专家、学者组成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及若干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设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评审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科学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纪律。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身体健康,热心医学领域的科技奖励事业,能够全程参加科技奖的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励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对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指导和决策性意见。
第八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设立科技奖励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设组长1人,副组长3-4人,组成员若干人。协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获奖项目,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由以下单位进行推荐:
(一)湖南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
(二)市抗癌协会;
(三)肿瘤医疗、研究机构及相关高等院校;
(四)肿瘤领域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五)人民解放军、武警所属医疗单位等。
第十二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实行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
第十三条 推荐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的报奖材料要真实、可靠,推荐单位在推荐科技奖前,需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附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实行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终评、科技奖励领导小组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度。评审项目采取会议评审的方法,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技奖项目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获奖项目,由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励领导小组审定、湖南省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一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奖金由湖南省抗癌协会列支。
第十九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由湖南省抗癌协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由湖南省抗癌协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中涉及的评审情况,应保守秘密,以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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